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在这里指出,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正在此间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李鹏委员长参加分组会议,并和委员们一起审议。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在公司法第229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旨在适当提高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适当放宽高新技术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的条件,这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中有两条: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公司开业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委员们指出,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起步比较晚,在开业时的规模一般也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比较低,难以达到公司法上述规定条件。因此,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作出特殊规定,比较符合实际。王选委员赞同授权国务院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等作出另行规定。他说,应该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促进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委员们同时希望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审慎处置,严格监督。陈心昭委员指出,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条件后,许多企业就会拼命往这一板块里挤,因此一定要防止一些企业乘机“包装”上市。成思危副委员长建议借鉴香港的经验,对高新技术企业二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在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有效地监督这些企业,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